公告日期:2025-09-30
公告编号:2025-099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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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会秘书,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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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时, 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和董事会日常事务;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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