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
制度,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
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及公司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委派专人统一办理;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刻制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由需刻章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途,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经理批准。
3、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4、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司分管副总审核,经理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行政部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市场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外借申请单》,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分管领导和经理批准。携印章外出应 2 人以上(含)同行。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严防被盗用、丢失。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并配合查处。
第七条 印章的交接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
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公司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
章,对一些特殊合同经批准可加盖公章;
(二)凡属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或者以董事会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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