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公告编号:2025-09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收购和出售
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金额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资产置换
公告编号:2025-091
董事会有权进行账面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 的资产置换。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置换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其他重大合同
对外签署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受赠、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可授权经理签署该商务合同。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七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 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子公司事项
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有权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事项的,按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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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机构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依本制度处理事务所涉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则处理事务所涉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本制度所称的“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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