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对于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防资金占用。不得
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相关规定、《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关联方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关联方的
担保风险。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充分的反担保。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人应当按出资比例等比例提供担保且条件相等。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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