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827 证券简称:元立光电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元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创新层、
基础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