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828 证券简称:广源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广源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广源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源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源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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