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4830 证券简称:兵设集团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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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比例超过所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审慎、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全面调查申请担保人的资质、经营和信用状况等情况。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
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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