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4830 证券简称:兵设集团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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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中相关条款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监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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