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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7 19:02:21 股吧网页版
利星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62 号
致: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利星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 时,召开地点为杭州赞成中心西楼 5 楼浙江金海湾会议室。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申请 2026 年度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审议批准报出 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12.《关于<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15.《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1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19.《关于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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