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0279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接受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科技”“申请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01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年2月,申请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相关审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为重污染行
业,公司主要从事石化用催化剂与助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氢溴酸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乙二醇锑超出产能 26.46%的情况。(3)公司 20000 吨/年氢溴酸催化剂复配项目尚未完成环保验收;公司在自产和外购工业级氢溴酸的基础上加水等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混合复配制得高稳定性氢溴酸,相关事项未完全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手续。(4)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5)公司及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部分业务资质未能覆盖报告期。(6)公司获客途径主要包括招投标等多种方式。
请公司说明:(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除主要产品氢溴酸外,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是,是否属于公司主要产品;公司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公司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未来明确的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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