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为重污染行业,公司主要从事石化用催化剂与助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氢溴酸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乙二醇锑超出产能 26.46%的情况。(3)公司 20000 吨/年氢溴酸催化剂复配项目尚未完成环保验收;公司在自产和外购工业级氢溴酸的基础上加水等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混合复配制得高稳定性氢溴酸,相关事项未完全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手续。(4)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5)公司及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部分业务资质未能覆盖报告期。(6)公司获客途径主要包括招投标等多种方式。
请公司说明:(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除主要产品氢溴酸外,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是,是否属于公司主要产品;公司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公司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未来明确的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超产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公司的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20000 吨/年氢溴酸催化剂复配项目尚未完成环保验收的原因,是否存在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的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情形,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是否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④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3)关于节能要求。公司是否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4)结合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针对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售、进出口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内部是否依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相关业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性,是否依法及时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超越相关许可范围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若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5)①公司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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