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 6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7
第二部分 正文 ...... 9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申请人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1
四、 申请人的设立...... 15
五、 申请人的独立性...... 19
六、 申请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2
七、 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30
八、 申请人的业务...... 35
九、 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2
十、 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53
十一、 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1
十二、 申请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0
十三、 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1
十四、 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2
十五、 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4
十六、 申请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86
十七、 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89
十八、 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6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97
二十、 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98
第三部分 结论 ...... 9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公司/利星科技/申请人 指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利星化工有限公司(曾用名:上虞市利星化工有限
利星有限 指
公司),系申请人前身
潍坊欣泽希 指 潍坊欣泽希化工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子公司
大连金星 指 大连金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子公司
浙江金海湾 指 浙江金海湾化工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子公司
海南利星 指 海南利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子公司
浙江金海湾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金海湾化工有限公
金海湾控股 指
司),系申请人控股股东
绍兴上虞利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
利城企管 指
东
绍兴上虞利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
利海企管 指
东
海南逸盛 指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客户
济南朝晖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副总经理曹善文控制的
济南朝晖 指
企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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