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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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28 号
致: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利星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星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杭州赞成中心西楼 5 楼浙江金海湾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申请 2025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审议批准报出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1.《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见证律师。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
代表的股份数 54,0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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