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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57:41 股吧网页版
利星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831 证券简称:利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本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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