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831 证券简称:利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本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如有)行使下列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