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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9:09:24 股吧网页版
利星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831 证券简称:利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在董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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