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31 证券简称:利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利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利
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利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利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
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
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议案中预计2026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实际生产运作的需要,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性,符合市场惯例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丰富经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有助于保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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