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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诺凯琳: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2F20250239-003号
致: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诺凯琳医药发
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 牌的法律意见》(德恒 02F20250239-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中诺凯琳医
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2F20250239-00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信息豁免披露之专 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中诺凯琳医药发
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诺凯琳医药发展(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 3

问题1、关于业务重整...... 3

其他说明事项...... 13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专项核查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专项核查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就有关问题 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专项核查意 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专项核查 意见》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再重 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专项核 查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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