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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六合宁远: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068-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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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068-3 号

致: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之“一、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营业务为化学合成 CRO、化学合成 CDMO 以及药物分子砌块业务。(2)公司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3)公司业务涉数据采集分析。

请公司:(1)①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说明公司不同类型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或产品的具体内容、功能用途、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业务周期、业务开展方式、合作模式及分工、具体应用场景等,不同类型业务在采购、生产及服务、销售、盈利模式中的具体内容及差异情况;②说明业务、技术起源及发展脉络,业务服务仿制药、创新药的数量、金额及占比,专注于创新药、小分子药物化学合成领域的原因,生产的小分子药物化合物及关键中间体、药物分子砌块的具体情况,是否具有服务创新药的技术实力和人才储备,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采取的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措施及有效性;③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在商业模式、市场占有率,技术工艺、服务质量、关键指标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业务及服务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及价值,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议价能力。(2)①说明是否涉药品生产,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产品是否均已办理注册登记,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注册登记即对外销售药品的情形;相关产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采购中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区、起始时间、采购金额、数量及价格,全面推行“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等相关政策对公司订单获取及销售模式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②说明公司服务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或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负面报道等情况;③
说明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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