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68-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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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68-5 号
致: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2025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1、关于公司变更市场进入层级情况”
公司拟挂牌进入市场层级申请变更为基础层。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结合《挂牌规则》《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等规定,更新申请挂牌文件。
一、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适用标准
六合宁远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符合《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34元/股;2023年、2024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297.77万元、5,299.84万元,累计为13,597.61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适用标准。
二、公司拟变更进入市场层级履行的内部程序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层级由创新层变更为基础层的议案》,决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公开转让并挂牌,即本次挂牌的市场层级由创新层变更至基础层,本次挂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并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请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2025年9月13日,公
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层级由创新层变更为基础层的议案》。
综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挂牌的市场层级由创新层变更至基础层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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