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关于江苏海泰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海泰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海泰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营业收入。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外采锌合金靶材、ITO靶材等补充公司产能的贸易行为;(2)公司已与上海航天精密研究所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合作总体可持续;(3)期后 2025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3,286.78 万元、净利润为 416.25 万元,年化后业绩相对于 2024 年有所下滑;(4)中介机构对公司营业收入真实性执行函证程序,2023 年、2024 年回函确认比例为 36.38%、57.64%。
请公司:(1)列表形式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贸易形式销售各类靶材的具体金额及占比,相关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能利用情况说明公司从事大
额贸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公司期后贸易业务开展情况;(2)说明贸易模式下相关货物流转情况、存货风险承担情况,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定价权;结合贸易模式下权利及义务条款、权利及义务转移的时点及依据,说明认定外购产品销售属于买断式的具体依据,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更新并量化说明期后公司与上海航天精密研究所合作的最新情况,与 2024 年同期合作金额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与上海航天精密研究所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4)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如有,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
公司 2025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与 2024 年同期数据比较情
况,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主要客户回函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采取的具体替代措施及有效性,对公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拓创光电。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及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人常代展拟以“海泰”字号发展旗下产业,因此陆续将拓创光电、拓创新材的人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等转移至公司和子公司海泰新材名下;拓创光电曾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商标权纠纷。
请公司:说明拓创光电商标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公司、子公司海泰新材、实际控制人常代展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是否仍存在纠纷,公司现有商标权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存在,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
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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