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公司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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