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包括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与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公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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