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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1:46:33 股吧网页版
广东东岛: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如下预案: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其公开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 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 36 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25%,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若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
计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2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下列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若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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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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