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如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若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时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 3 年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下列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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