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4836 证券简称:广东东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为“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提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前款规定的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相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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