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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3 17:55:01 股吧网页版
汉峰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837 证券简称:汉峰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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