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837 证券简称:汉峰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
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筹备发行上市且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的,若拟分配现金红利金额超过所依据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制定阶段结合上市融资需求,审慎评估分配现金红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上述说明发表意见,并不晚于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的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或/和股票分配股利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综合考虑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需求,确保分配后公司正常经营不受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一条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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