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公告编号:2026-029
证券代码:874837 证券简称:汉峰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章程》及《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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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实施前解决资金占用。确有困难的,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制定明确的资金占用解决方案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资金往来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业务模式、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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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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