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839 证券简称:广州医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公 司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权力 机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股东合法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成员企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于上市审核的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比照关联方进行核查的其他主体。
第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变化情况等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保证其告知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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