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839 证券简称:广州医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以及《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五条 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做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再行实施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筹备发行上市且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的,若拟分配现金红利金额超过所依据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制定阶段结合上市融资需求,审慎评估分配现金红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上述说明发表意见,并不晚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后挂牌的公司拟以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分配依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公开披露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利润分配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十一条 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
(一)存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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