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室 邮编:710065
Floor 46,B Tower,Xi’an Greenland Center, Zhangbaer Road, Hi-tech District,Xi’an, Shaanxi 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819 971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4
1.关于客户依赖...... 4
6.关于经营合规性...... 30
7.关于历史沿革...... 44
8.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85
9.其他事项(1)关于子公司...... 98
9.其他事项(2)关于股权激励...... 115
9.其他事项(3)关于外协外包...... 121
补充事项: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 118
第二节 签署页...... 127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安新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1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思
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思安新能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思安新能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节 正 文
1.关于客户依赖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主营业务为能源管理服务、能源系统建造与改造服务和能源数智化服务。(2)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销售额收入占比分别为 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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