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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6 16:26:22 股吧网页版
振森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4844 证券简称:振森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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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08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09 月 1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证券公司、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
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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