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74844 证券简称:振森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08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09 月 1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振森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
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流程
第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
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流程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递交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一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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