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846 证券简称:一通密封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2025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及违反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还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公司提出申请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的现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及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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