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874847 证券简称:美昱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美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美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苏州美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股利政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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