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86)(10)6589 0699 传真/Fax:(+86)(10)6517 680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9 月
目 录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3
二、问题 2.关于公司业务 ...... 17
三、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68 号
致: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京证字[2025]第 0667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对《二轮问询函》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做出如下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改和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北京派特为公司设立股东且曾于 2014
年申报 IPO,北京派特因海上勘探业务合同违约产生纠纷;(2)北京派特于2018 年进行股权平移,并将与钻井服务相关的资产、经营人员转移至新疆派特罗尔,同时变更了北京派特的名称及经营范围。新疆派特罗尔于 2020 年申报主板 IPO。
请公司:(1)说明北京派特平移股权、减资等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北京派特转让土地、房屋是否履行评估程序及实际交付情况,新疆派特罗尔是否实际持有上述土地及房屋,是否仍向北京派特支付租赁费用;结合北京派特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违约金金额及履约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由新疆派特罗尔承担北京派特债务的情况;(2)说明终止审核及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挂牌且尚未消除的相关因素;(3)说明前次 IPO 申报相关现场检查/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如涉及)的具体情况,公司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其有效性、具体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影响;(4)说明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与 IPO 申报文件的主要差异,存在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 IPO 申报及问询回复中已披露且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