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巴州派特罗尔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2018 年 8 月 31 日在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6528017516843867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石化大道与圣果路交汇处福润德大厦 A座 9-10 层。
第五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十六)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稳健发展、贡献社会、回报股东、和谐共赢。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钻井,石油技术服务,油田井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批发零售:石油钻采设备、仪器仪表。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机械设备租赁,节能检测、咨询、设计、评估、节能
量审核;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电力供应;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发行优先股等特殊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55,374,848 元人民币,
各发起人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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