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4848 证券简称:新派能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3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
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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