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4848 证券简称:新派能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进一步发展、增强公司发展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3)《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并能够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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