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公告编号:2026-059
证券代码:874848 证券简称:新派能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规范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积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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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上市后三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应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一次股利。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系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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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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