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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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04 号
致: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 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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