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4850 证券简称:伏达半导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伏达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伏达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伏达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应当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
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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