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4855 证券简称:全盛座舱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
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四)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七)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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