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4855 证券简称:全盛座舱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
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规范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全盛座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
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其他北交所有相应规定的,公司遵照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上市时签署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
书”)。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为中心,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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