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5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青岛 香港中路 20 号 黄金广场北楼 15A
15A/F, Northen Tower, Golden Square, No 20 Hong Kong Road(M), Qingdao
P.R. China
电话(Tel):(0532)58781601 传真(Fax):(0532)58781666
网站(Website):www.qindaolaw.com
目录
问题 1、关于独立性 ...... 3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64
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82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110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山
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软控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软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相关
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更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内容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是控股股东软控股份(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专门用于经营电池领域物料自动化处理业务而设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前,软控股份粉体工程事业部的相关业务主要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软控机电开展;2022 年 3月至 12 月,公司与软控机电逐渐完成人员、资产等生产要素转移,并向软控股份全资子公司叁晟信息购买固定资产;软控机电与公司存在转签项目的情况,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并存在客商重合情形。(2)公司多项专利从软控机电处继受取得,并与软控股份存在共有专利;公司向软控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软控机电、叁晟信息租赁土地房产;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有软控股份任职经历,其中董事长李学奎曾于 2003 年至 2022 年就职于软控股份粉体工程事业部,公司董事张垚和向坤宏、监事会主席孙志慧目前在软控股份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等职务。
请公司:(1)说明软控股份新成立公司经营电池领域物料自动化处理业务的背景,未继续通过软控机电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软控机电、叁晟信息等关联方与公司关于资产、人员、业务等转移安排的具体内容及流程,目前是否仍具备公司业务相关的人员或资产;公司对相关资产权属转移、人员安置、业务整合的情况,是否已整合完毕并稳定运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报告期内及期后软控机电是否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