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海字第 031-2 号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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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海字第 031-2 号
致: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华信科创”)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2025]海字第 03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 031-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下
发了《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前述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关于其他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刘星曾委托詹小霞持有公司股权,委托邹春燕通过怀化山石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说明对代持相关方的访谈确认情况,并结合核查程序履行情况说明对历史代持关系认定的准确性,代持解除的真实有效性,相关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一、核查情况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说明对代持相关方的访谈确认情况
本所律师对公司历史沿革中直接和间接股东的股权代持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身份 核查方式 代持情况 代持解除情况 相关方确
认情况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李洋
访谈刘岩、 2018 年 8 月,由李 将所持公司股权全 双方均已
刘岩 股东 李洋 洋代其亲属刘岩 部转让给中电国能 确认
持有公司股权 科技有限公司后,代
持情形已消除
天津鸿石 股东 访谈合伙人 不存在代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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