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8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张永龙、张慧荣为公司创始股东,2015 年二人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查晶晶、王艳、詹小霞,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应变更;查晶晶系公司时任销售人员欧阳小博亲属,其所持股权后续由欧阳小博参与出资的怀化山石承接;詹小霞系公司时任生产总监刘星亲属,其以现金出资的存款回单的签名为刘星;(2)公司实
际控制人刘岩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委托李洋
代持公司股权;2018 年 8 月,刘岩及其控制的中电国能从查晶晶、詹小霞、王艳等人处受让公司部分股权;2020 年 1 月,刘岩控制的怀化山石从詹小霞、郑建华等人处受让公司部分股权;2023 年 1 月,中电国能、怀化山石将所持全部公司股权转让至刘岩;(3)2020 年 8 月,公司设立天津鸿石和天津
信拓作为持股平台,公司部分高管、员工以及其他外部人员持有天津鸿石和天津信拓合伙份额;(4)2020 年 11 月,公司注册资本从 5,000 万元减少至 1,000 万元。
请公司:(1)说明张永龙、张慧荣设立公司的背景,2015年 6 月转让公司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转让前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变动情况,相关转让是否涉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查晶晶、詹小霞、王艳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新业务客户订单来源,说明其受让公司股权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真实性;查晶晶、詹小霞与欧阳小博、刘星的具体亲属关系,结合查晶晶、詹小霞受让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出资流水等,说明二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岩及公司员工欧阳小博、刘星等主体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刘岩委托李洋持股的原因,结合刘岩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说明代持是否系为规避股东适格、竞业限制等持股限制性要求;代持形成及解除相关的协议签署、款项支付情况,代持双方是否已就代持事项予以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刘岩及其控制的中电国能、怀化山石从查晶晶等自然人处受让公司股权的背景,受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款项支付情况,受让前后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中电国能、怀化山石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刘岩与其他方通过中电国能、怀化山石共同投资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中电国能、怀化山石退出公司的原因,相关退出是否真实、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5)说明天津鸿石和天津信拓人员构成情况,相关人员入股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结合天津鸿石、天津信拓合伙协议、决策机制说明刘岩是否能控制天津鸿石、天津信拓,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情形;(6)说明公司减资的背景、原因、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是否通知债权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结合詹小霞现金出资的客户签名为刘星、刘星和欧阳小博未接受中介机构访谈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5)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实际控制人。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岩历史上长期通过中电国能、怀化山石持有公司股权;(2)
明阳智能为公司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78.46%和 67.99%,润阳技术为明阳智能下属公司;刘岩曾担任明阳风电、润阳技术董事长;(3)刘岩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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