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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信科创: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海字第 031-1 号

中国·北京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海字第 031-1 号
致: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华信科创”)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2025]海字第 03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下
发了《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根据前述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一部分 问询意见回复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张永龙、张慧荣为公司创始股东,2015 年二人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查晶晶、王艳、詹小霞,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应变更;查晶晶系公司时任销售人员欧阳小博亲属,其所持股权后续由欧阳小博参与出资的怀化山石承接;詹小霞系公司时任生产总监刘星亲属,其以现金出资的存款回
单的签名为刘星;(2)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岩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
间委托李洋代持公司股权;2018 年 8 月,刘岩及其控制的中电国能从查晶晶、詹小霞、王艳等人处受让公司部分股权;2020 年 1 月,刘岩控制的怀化山石从詹小霞、郑建华等人处受让公司部分股权;2023 年 1 月,中电国能、怀化山石将所持全部公司股权转让至刘岩;(3)2020 年 8 月,公司设立天津鸿石和天津信拓作为持股平台,公司部分高管、员工以及其他外部人员持有天津鸿石和天
津信拓合伙份额;(4)2020 年 11 月,公司注册资本从 5,000 万元减少至
1,000 万元。

请公司:(1)说明张永龙、张慧荣设立公司的背景,2015 年 6 月转让公司
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转让前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变动情况,相关转让是否涉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查晶晶、詹小霞、王艳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新业务客户订单来源,说明其受让公司股权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真实性;查晶晶、詹小霞与欧阳小博、刘星的具体亲属关系,结合查晶晶、詹小霞受让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出资流水等,说明二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岩及公司员工欧阳小博、刘星等主体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3)说明刘岩委托李洋持股的原因,结合刘岩与原任职单位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约定和履约情况,说明代持是否系为规避股东适格、竞业限制等持股限制性要求;代持形成及解除相关的协议签署、款项支付情况,代持双方是否已就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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