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关于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华信科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第一大客户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
能”)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通过补充协议确认对其激光
雷达销售不再由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改为由其安装调试部门负责风机配件的安装,对应收入确认时点由验收变为签收,涉及收入金额为 4,093.98 万元。
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明阳智能的合作背景,部分合同签订订单后改变合作模式的商业合理性,明阳智能安装调试部门人员及技术储备是否能够支持公司产品安装和验收;(2)说明补充协议未对双方权利与义务作进一步明确
的原因,相关合同及订单是否能保证公司不再负有安装及验收义务;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订单明细内容、售后人员对接及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参与客户安装或验收环节,客户验收若未通过是否具备无条件退货权利,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3)对于不负安装及验收义务的产品销售,说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差异。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采购。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黄石旺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旺林”)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775.67 万元和 2,214.41 万元,且其主要向公司销售并获得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借款。
请公司:(1)说明公司向黄石旺林的采购材料所对应终端供应商情况,终端供应商指定贸易商方式间接销售公司产品的商业合理性;(2)结合终端供应商获取方式、产品流转、人员对接、账期差异等说明黄石旺林在采购链条中所承担的作用;(3)说明公司与黄石旺林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行为;(4)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黄石旺林提供借款的商业合理性,并测算利息影响以及是否达到重要性水平。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于终端采购的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3.关于其他。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刘星曾委托詹小霞持有公司股权,委托邹春燕通过怀化山石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说明对代持相关方的访谈确认情况,并结合核查程序履行情况说明对历史代持关系认定的准确性,代持解除的真实有效性,相关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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